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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地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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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地所有制


作者:佚名       来源于:学习力教育中心

1949年10月 15日,中共河北省委发出关于 《新区土改决定与老区、半老区结束土改的指示》,要求土改工作争取在1950年2月中旬(农历年前)完成,所有结束土改的地方要及时发给土地证。1950年6月28日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没收和征收的山林、桑田、果园、荒地及其他可分土地,按适当比例,折合普通土地统一分配之。大森林、大荒山等均归国家所有,由人民政府管理经营之。没收和征收土地时,坟墓及坟场上的树林一律不动。

1951年2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 《河北省护林暂行办法 (草案)》规定: 林权分为国有林、村有林、合作林、私有林及团体林。凡经确定所有权之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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