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作为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转载网址、作者和出处,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
作者:佚名 来源于:学习力教育中心
新中国成立初期,随着土地改革的完成,大片林地收归国有和民有,明确了林地权属,政府贯彻了 “普遍护林,重点造林”,“有计划地大力造林,积极保护抚育现有森林,推行封山育林” 的方针。从1950年开始,把防止森林山火和封山育林作为恢复、培育森林的重要方法,建立各级护林防火组织,制定具体政策和措施,制止了持续毁林的局面,在重点河系、水库上游的山地实施封山育林。50年代后期,在大搞封山育林的基础上提出了 “造、育、护、封并举”,实行有封有育,轮封轮开,使封山育林收到了较大实效。同时,在收归国有天然林较多的地区建立了护林委员会、森林抚育站或森林经营所 ......
上一篇: (四)绿肥作物
下一篇: (二)在困难中保持发展
【相关文章】
版权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作为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转载网址、作者和出处,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