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作为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转载网址、作者和出处,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
作者:佚名 来源于:学习力教育中心
中共中央下达(1985)1号文件前后,从中央到地方,实行一系列放开、搞活的政策,诸如粮、棉、油等农产品完成合同定购任务后,允许农民自由上市;允许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红;允许个人购买生产资料;允许发展个体商业、服务业和长途贩运;对乡镇企业实行信贷、税收优惠;鼓励农民搞采矿和其他开发性事业;鼓励人才、技术和资金流动,不受地域和所有制的限制;允许个人雇请帮工,等等,给农村第二步改革的进行和多层次、多形式经济的产生,创造了宽松的政策环境。
80年代中期出现了股份合作企业。资金、劳力、技术、场地、服务等,均可折股,折股的办法由成员共同商定,因地而异。在分配形式上也 ......
上一篇: (三) 乡村集体企业的分配
下一篇: (一) 粮食单产
【相关文章】
版权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作为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转载网址、作者和出处,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