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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收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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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收购政策


作者:佚名       来源于:学习力教育中心

1. 调整收购价格。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有关部门对蚕茧收购单位、管理办法等作了规定,并适当调整收购价格,改变丝价与蚕茧生产成本倒挂现象,使茧粮比价相对合理。1957年,省规定44个县市为计划收茧地区,所产蚕茧不分品种、类别概由当地供销合作社统一收购或委托丝厂门市收购,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一律不准进行任何方式的购销活动。同时,继续提高蚕茧收购价格。

2. “先留后购”政策。1961年,浙江省人民委员会规定蚕茧为合同订购的二类商品,超过订购指标部分,30%按国家收购价卖给国家,70%归生产队自行支配。并实行 “先留后购”政策,自留量按全年产量的10%—15%确定。从这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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