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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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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购政策


作者:佚名       来源于:学习力教育中心

1959年,国务院规定食糖属于一类商品,下达指令性计划,实行派购政策。1963年实行收购糖料奖售政策。此后从1981—1985年,对糖料作物主产区,按调出食糖数量实行吨糖吨粮奖售,并奖售化肥,这时基本上取消了派购,实行指导性计划。为扩大食糖收购,充分掌握货源,新中国成立初期,云南省百货公司于1953年11月会同省贸易公司、供销社根据红糖生产分散,供销社在农村网点较多的情况,决定以委托供销社代购为主的办法开展收购。宜良(弥勒县当时属该区)、玉溪、蒙自、昭通、楚雄、思茅六个专区的红糖,全部委托供销社代百货公司收购,拨给收购资金,付代购手续费2.2%;其余产区,由百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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