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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众优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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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众优抚


作者:佚名       来源于:学习力教育中心

自1940年至1990年,山东农村群众拥军优属有四种优待办法:

1.优救粮。1940年12月13日,山东省临时参议会公布施行了《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条例》,1943年4月2日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公布施行了《修正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暂行条例》,提出对贫苦抗日军人家属给以一定的优待救济粮,以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优待救济粮以县为单位每年发放两次。县以上部队的抗属每户每年优待粮食最少75公斤,最多不超过125公斤;区以下武装抗属,每户每年优待粮食最少60公斤,最多不超过100公斤。据统计,1943—1945年优待抗日粮食共5 529.8万公斤,优待47.9万户,户均140公斤。1946年8月,山东省政府对优救粮的提取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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