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作为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转载网址、作者和出处,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
作者:佚名 来源于:学习力教育中心
1952年,按照政务院规定郊县供销社接受国家委托,独家代理收购棉花;并按政务院关于“私营商业和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棉花”的规定,对私营花行作了妥善安置。在此基础上,1953年实行棉花预购制度,在当年春季,由基层供销社与农业生产合作社等植棉单位签订预购合同,确定棉花种植面积、产量和收购数量。供销社根据合同收购数量,按定金比例发放棉花预购定金。在秋后收购棉花时,向棉农收回预购定金,所发生的利息由供销社承担 ......
上一篇: (四)购销放开
下一篇: (二)统购
【相关文章】
版权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作为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转载网址、作者和出处,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