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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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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救济


作者:佚名       来源于:学习力教育中心

新中国成立后,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49年12月发出《关于生产救灾的指示》, 指出生产救灾是“关系到几百万人的生死问题”,“是建设新中国的关键问题之一”。要求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人民团体把生产救灾工作作为工作的中心。1950年5月,在福建省第一次民政工作会议上, 确定了救灾救济工作是民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之一。1955年省民政厅设立社会救济科。此后,随着国家体制的改革,救灾救济工作的领导机构越来越健全,分工越来越明确,在历次政府机构改革中,救灾救济工作始终作为民政工作的重点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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