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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洪涝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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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洪涝危害


作者:佚名       来源于:学习力教育中心

据《黑龙江志稿》记载: “清康熙五十七年 (公元1718年) 六月初九夜间, 索伦河地方山水突发, 冲没人口牲畜及房屋田亩。”“乾隆十年 (1745年) 黑龙江地方洪水, 禾稼失收。次年墨尔根、齐齐哈尔、黑龙江三处又先后遭受水灾”。“光绪二十二年 (1896年) 秋大雨, 呼兰各处坐冰割高粱”《黑龙江沿革史讲稿》记载: “一九一○年, 一九一一年黑龙江全省爆发了两次大水灾。第一次淹地三十多万垧, 灾民十五万, 淹死者二百余; 第二次绥化、呼兰、海伦、汤原、景星、青冈、龙江等地, 人民更是荡析离居苦不堪言”。在清代有灾情记载的32年中,水灾有17年。民国时期见于文献记载的主要洪涝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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