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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待特殊土地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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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待特殊土地的政策


作者:佚名       来源于:学习力教育中心

①对山林、蚕场、水利、果树、苇塘、草甸子、荒地等土地,经各地农民公议后,可平分的平分,若平分不利于经营的,可采取合股经营的办法。②对已开或准备开采的矿山地不分,已发现的矿山暂时不开采的可分给农民耕种,若需要开采时即行收回,由当地政府给农民另行调剂土地,并补偿生产损失。③铁路线上的工人及其家属,其工资不足维持生活者,可分给部分土地,由当地农民讨论决定。④在民国三十六年11月前参军的战士,本人已分得土地的,在打乱平分时不得少于已分得的土地数量,也不得次于已分得土地的质量。“跑腿子”参军的战士分得的土地由农会代管出租,在革命战斗中牺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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