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作为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转载网址、作者和出处,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
作者:佚名 来源于:学习力教育中心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满足国民经济各部门建设用地的需要,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陆续制定了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的办法,逐步加强了对国家建设用地的管理。
1949年至1953年10月,这个时期对国家建设用地的管理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只有一些零星的规定。
1953年11月5日,政务院公布了《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对国家征用土地的原则、方法、审批权限、补偿安置、附着物补助等问题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1957年10月18日,国务院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正,1958年1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于1958年1月6日由国务院公布施行,成为很长一段时期内国家建设用地管理的主要法规和依据。
河南省认真贯彻 ......
上一篇: (三)土地开发复垦
下一篇: (二)乡(镇)村企业用地
【相关文章】
版权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作为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转载网址、作者和出处,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