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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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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契税


作者:佚名       来源于:学习力教育中心

契税是在土地、房屋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转移变动时,按当事人双方所订契约产价的一定比例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4月3日颁布了《契税暂行条例》,条例规定凡是进行土地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的产权承受人,均应是契税纳税义务人。买卖、赠与按买价或现值价格的6%纳税,典当按典价的3%纳税,交换两方价值相等者免征契税,不相等者,其超过部分按买卖税率纳税。1950年到1951年,全省处在土地改革的热潮中,地主、富农和城市出租者的房地产不能买卖,致使房地产交易比较萧条,而土改时分给农民的土地和房产又不纳税,因此契税的收入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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