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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社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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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社会救济


作者:佚名       来源于:学习力教育中心

新中国成立以后,农民生活得到了改善。但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自然灾害、生老病死以及突发事件,仍有一批贫困户。北京市政府十分关心这部分人的生活困难,采取救济与扶贫相结合的原则,保障人民的生活和社会的稳定。

1.贫困户救济。北平解放后,对难以维持生活的贫困户,政府给予救济,分配给贫困户救济粮以及衣服、被褥等救济物资。

1953年,郊区农民成立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吸收了一些缺少劳动力的贫困户参加,安排适当劳动。他们入社后的收入一般比入社前增加很多,不再是救济户了。

1971年,农村享受救济的困难户共有11.5万人,民政部门发放救济款57.2万元。

随着国家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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