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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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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收益分配


作者:佚名       来源于:学习力教育中心

1962年4月,农村人民公社再次实行体制改革。基本核算单位绝大多数由大队改为生产队,生产资料归公社、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由生产队组织生产和收益分配。全郊区共有278个公社,3 590个大队,14 735个生产队。其中94.8%的大队实行了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分配体制。近郊的地区仍实行以大队为核算单位的分配体制,个别乡还保留着以公社为核算单位的分配体制。这种“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整整经历了20年。其间又可分为三个不同时期。

1.三年经济调整时期的收益分配。基本核算单位由大队改为生产队后,继续实行评工记分,按劳动工分分配制度。生产队内进一步改进劳动定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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