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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于:学习力教育中心
古代日耳曼人从氏族公社向私有制过渡的一种社会经济组织形式。它由若干大小不等的村落、按地域关系组成土地公有私用的农村公社。社员对宅旁园地拥有所有权,社员使用的公有耕地原来是每年或每隔数年重新分配,到了4世纪就已变为世袭使用,但不得转让买卖。草地、森林、水源等仍为公有共用。在6世纪末7世纪初,土地逐渐变为私有。马尔克的管理保留了许多原始特点,管理共同事物的公职人员由村社大会选出并受其监督。在定期举行的集会上商讨要事、制定法规、裁决纠纷、处理争讼等,具有很大权利。中世纪西欧的马尔克是庄园组成部分,大批自由农民沦为农奴。庄园法庭取代了马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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